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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中政策之一——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面向中关村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按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按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明确了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以母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书面协议约定,三年后实际行权时,由母公司发行 1000 股股票期权,子公司部分员工可以每股30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股票。此外,母公司将向子公司收取其所发行股票的相关成本费用。其余条件均与上述股权激励问题相同。
问: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 18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 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这一答复一改北京国税局原先不允许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口径,允许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属于重磅利好,释放的减税红利保守估计在几十亿以上。百度、京东、腾讯、阿里等一系列海外上市互联网公司都迎来重大减税。
在股权激励中,集团间股权激励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红筹上市的构架中,所有的股权激励都是属于集团间股权激励。原先,这部分股权激励虽然很多互联网公司在境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税务机关都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记得今年年初还去珠海和税务机关沟通过这一问题。本身我们18号公告的原则应该就是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员工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就应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把握的原则应该是员工在哪一年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就在哪一年扣。员工实际在哪个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就在哪个企业作为工资薪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常高兴地看到,北京税务局目前认可了这一做法。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57 号,以下简称57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对于投资方2019 年1 月1 日前取得永续债利息的,由于税收规定不明确,投资方可以参照发行方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即: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的,投资方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对于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简单一句话,就是57号公告前发行的永续债,遵循和会计处理一直的原则,更关键的是,明确了会计如果作为权益工具,且分配金额小于累计留存利润,永续债购买方可以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
明确了股票换ETF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成基金公司发行的ETF基金,在交换的过程中公司未取得现金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 号)第二条的规定,当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收入。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 基金,股票的所有权由该公司变更到ETF 基金,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因此该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第五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 基金,不属于投资于居民企业,因此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应一次性计入当期纳税所得。
2年前,北京有一家大的券商就曾经找过我咨询过类似的政策,他们想发行上市国企的ETF基金,希望北京国资委或国资控股公司能够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ETF基金,咨询这一换购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当时的答复也是这一换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就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国企ETF基金的发行就存在很大障碍。这次北京税务局答疑中也说到了这个问题,结果还是一样的。当然这个如果要给优惠则不是北京税务局的权限了。
五、明确私募基金分红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待遇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 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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